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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高新区发布《企业发展陪伴计划》实施方案
2021-03-15 14:31 李伟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东北振兴座谈会讲话精神和省委书记张国清来鞍调研时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两翼一体化”经济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提质升级,激发企业创造活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计划目标

力争在3年时间内,通过“企业发展陪伴计划”的实施,推动一批高新区企业完成企业规模和效益的倍增,培育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上市公司和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

二、计划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工业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分为四类: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A类)三年内完成倍增计划(增幅100%),政策奖励期三年;销售收入2000万以上亿元以下企业(B类)三年内完成倍增计划(增幅100%),政策奖励期为三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企业(C类)两年内完成倍增计划(增幅100%),政策奖励期为两年;销售收入千万以下企业(D类)一年内完成倍增计划(增幅100%),政策奖励期为一年。

(二)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即三年内企业均可提交申请参与“企业发展陪伴计划”,政策考核及享受期以企业参加“企业发展陪伴计划”之日开始,AB类企业三年,C类企业两年,D类企业一年。

(三)实施方案

1.企业所得税:

1AB类企业在倍增计划约定时间内按进度达成年度目标,则在高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即每年度纳税额相较基准起始年度的增量),按区级留成50%的金额为参考,给予企业专项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2C类企业在两年内完成倍增计划,即两年内完成销售收入相较基准起始年度增长不低于100%,且纳税相较基准起始年度保持增长,则在高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即每年度纳税额相较基准起始年度的增量),按区级留成50%的金额为参考,给予企业专项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3D类企业在一年内完成倍增计划,即一年内完成销售收入相较基准起始年度增长不低于100%,且纳税相较基准起始年度保持增长,则在高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即每年度纳税额相较基准起始年度的增量),按区级留成50%的金额为参考,给予企业专项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2.个人所得税:

1AB类企业在倍增计划约定时间内按进度达成年度目标,企业高管及技术人员在高新区缴纳的(A类企业不超过10人,B类企业不超过5人),个人所得税按区留成部分50%的金额为参考,给予企业专项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2C类企业在两年内完成倍增计划,即两年内完成销售收入相较基准起始年度增长分别不低于100%,且纳税相较基准起始年度保持增长,则企业高管及技术人员不超过3人,其在高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50%的金额为参考,给予企业专项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3D类企业在一年内完成倍增计划,即一年内完成销售收入相较基准起始年度增长分别不低于100%,且纳税相较基准起始年度保持增长,则企业高管及技术人员不超过3人,其在高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50%的金额为参考,给予企业专项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3.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奖励:

在倍增计划约定时间内,完成协议承诺的当年销售收入增幅且固定资产投资达标的企业。即A类企业三年增幅分别达到35%70%100%且固投3000万及以上;B类企业三年增幅分别达到35%70%100%且固投1500万及以上;C类企业两年增幅分别达到50%100%且固投1000万及以上;D类企业一年增幅达到100%且固投1000万及以上。高新区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作为专项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在倍增计划约定时间内按每个完整年度申报,要求投资项目取得备案或核准批复,备案或核准时间在当年11日之后,相关投资的发票日期为当年11日之后、1231日之前。由高新区经发、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购置金额进行审核确认。

三、政策兑付

每完成一个年度的承诺业绩之后可在次年向高新区申请兑现上述奖励政策,高新区在企业提出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没有完成业绩承诺年度的政策兑现,企业可在倍增计划期满且完成倍增目标后向高新区提出申请,高新区将整体核算各税种数据,对增量部分按照上述政策享受专项奖励。

四、实施原则

参与倍增计划的企业需有详细的实施路径、明确的资金投入,用于厂房建设、工厂智能化升级、生产线技术改造、国内外市场开拓等;企业年度投资、销售收入、纳税数据须经高新区经发、财政、审计部门认定、审核;参加倍增计划的企业需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企业自主递交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签订倍增计划协议;企业获得本政策的专项奖励资金后,在经营期限未满5年的情况下,若企业迁出高新区或者注销清算的,须全额退还高新区给予的专项奖励资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本方案所列政策不与招商政策同时享受,由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方案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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